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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君安公司与余德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德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督2-1号申请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南大街东段。委托代理人肖本华,系君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运锋,系君安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余德云,女,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8********。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2016)陕102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余德云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6)陕102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君安公司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申请人君安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