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秋萍与张奕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萍,张奕艳,陈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李秋萍。委托代理人柳永,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剑,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奕艳。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洁。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萍与被告张奕艳、第三人陈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李秋萍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保全费3516元,合计8412元,由原告李秋萍负担。审 判 长 郑 羚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