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青元与李加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上诉人刘某。审 判 长  刘海强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