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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539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