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539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