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下元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下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130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唐下元,男,196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据证实被申请人唐下元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唐下元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下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永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