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曾期望与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望期,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曾望期。委托代理人黄玉春。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代表人龙飞,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鑫。申请执行人曾望期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涟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334256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现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望期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