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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谷仕银与李辉、张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仕银,李辉,张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谷仕银。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张铮,谷仕银申请张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8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仕银于2015-10-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84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