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白某某、吕某某与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宋文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茹梦,女,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工,住辽宁省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跃月,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工,住辽宁省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桂华,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工,住辽宁省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钢,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上诉人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黑民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白茹梦、白跃月、吕桂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华审 判 员 张崇文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若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