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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兰发兴诉隆昌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2016)川1028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发兴,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行初12号原告兰发兴,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杨斌,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发兴诉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兰发兴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发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发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兰发兴负担。审 判 长  陈金姚人民陪审员  梁绍昌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国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