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81刑初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壮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男,壮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电话,称要向其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李某来到梁某甲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匠龙村委丈止屯的家门口,梁某甲便让同在其家���的被告人梁某乙将一粒50元的毒品到门口交付给李某,并收取了50元人民币。不久,李某、梁某甲、梁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搜查,在梁某甲房间内查获毒品35粒,在李某身上查获毒品1粒。经称量,在梁某甲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共净重2.23克,在李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12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建议在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梁某甲进行量刑,并处罚金;在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梁某乙进行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人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称要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让李某到其家中进行交易。随后,李某来到梁某甲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匠龙村委丈止屯的家门口,梁某甲便让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梁某乙将一粒价值50元的毒品到门口交付给李某。梁某乙将毒品交给李某后收取了50元人民币。李某在返回市区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梁某甲、梁某乙亦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搜查,在梁某甲房间内查获毒品35粒,在李某��上查获毒品1粒。经称量,在梁某甲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共净重2.23克,在李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12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因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于2015年8月1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梁某乙因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于2015年8月1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人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一起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乙协助梁某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梁某乙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梁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2.3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梁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2.3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