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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钟,戴美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31号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旺,负责人。被告金钟,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戴美旺,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钟、戴美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5年10月间,原告与被告瑞宇公司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瑞宇公司供应各种纸板,双方曾口头约定货到付款。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瑞宇公司交付各种纸板,且被告瑞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总金额2,427,822.67元,但因存在部分退货和价差等原因,经双方协商进行扣减后,实际交易总金额为2,415,366.44元,且原告亦向被告瑞宇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415,366.44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瑞宇公司仅偿付原告货款1,256,218.81元,尚欠货款1,159,147.63元未予支付。2015年7月,被告金钟、戴美旺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各1份,记载被告金钟、戴美旺对于被告瑞宇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但三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瑞宇公司偿付货款1,159,155.71元;2、被告瑞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9,155.7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金钟、戴美旺对被告瑞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瑞宇公司偿付货款1,159,147.63元;2、被告瑞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9,147.6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金钟、戴美旺对被告瑞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未发表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送货单、发票、担保书等证据。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瑞宇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瑞宇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59,147.63元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瑞宇公司偿付货款1,159,147.6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宇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原告计算利息损失的方法及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金钟、戴美旺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并明确约定自愿对被告瑞宇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金钟、戴美旺对被告瑞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瑞宇公司、金钟、戴美旺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159,147.63元;二、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9,147.6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金钟、戴美旺对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钟、戴美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882元,由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钟、戴美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