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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戴军与冯佳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军,冯佳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军,女,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郭鹏,吉林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佳玉,男,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冯来华,男,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隋非,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