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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二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赖华权与谭小林、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华权,谭小林,朱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1186号原告赖华权,男,1979年10月17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蔡衍,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小林,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朱小琴,女,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赖华权诉被告谭小林、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华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小林、朱小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华权诉称,2014年2月15日,被告谭小林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朱小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被告谭小林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若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日利率按2%计付利息,未按约定的时间缴纳利息的,按欠缴利息的1%计算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朱小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此后,原告将该借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至被告谭小林账户内。被告朱小琴系被告谭小林妻子,该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赖华权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保证借款合同原件;3、借条原件;4、银行转账凭证;3、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谭小林、朱小琴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2014年2月15日,被告谭小林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赖华权借款80000元,由被告朱小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向原告赖华权出具了借条,约定:1、被告谭小林向原告赖华权借款8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3、若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日利率按2%计付利息,未按约定的时间缴纳利息的,按欠缴利息的1%计算逾期违约金;4、由被告朱小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此后,原告赖华权将该借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至被告谭小林账户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赖华权催收,被告谭小林、朱小琴未予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谭小林、朱小琴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赖华权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原件、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小林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而被告朱小琴作为被告谭小林的妻子,应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赖华权主张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共同偿还原告赖华权借款80000元及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小林、朱小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小林欠原告赖华权借款80000元,由被告谭小林、朱小琴共同偿还,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赖华权;二、被告谭小林在偿还借款的同时,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赖华权,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谭小林、朱小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可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或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钟晓红审 判 员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竹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