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玉萍诉陈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萍,陈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袁玉萍。被告陈爱连。原告袁玉萍诉被告陈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爱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玉萍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借给被告10万元,用于其资金周转,本讲好一年还款,但被告手机换号,不见踪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爱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陈爱连向袁玉萍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袁玉萍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用途资金周转。”后经袁玉萍多次催要,陈爱连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7月21日,袁玉萍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爱连向原告袁玉萍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爱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爱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袁玉萍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陈爱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回亚芳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