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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李诚、任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李诚,任桂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74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王炳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辉,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晓,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诚,曾用名周明,李成,男,汉族,1969年3月6号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任桂琼,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李诚、任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79元,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8389.5元,另8389.5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邵 晨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樱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