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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美与钮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钮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326号原告王美。委托代理人吴新春,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钮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与被告钮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美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