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美与钮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钮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326号原告王美。委托代理人吴新春,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钮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与被告钮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美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