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孙保建与张延、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建,张延,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647号原告孙保建,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丽,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延,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厉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建诉被告张延、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延价值33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孙保建、柳振英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长滩联排别墅5号楼08号的房屋一套为原告孙保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延价值33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保建、柳振英名下位于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长滩联排别墅5号楼08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因保全错误给被告张延造成损失,原告孙保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柳振英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海宏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宋金萍二○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