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秀香与龚华蓉,陈命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秀香,龚华蓉,陈命军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秀香,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卢邦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华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命军,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江辉,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秀香因与被上诉人龚华蓉、陈命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秀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谢秀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秀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8元,减半收取5159元,由上诉人谢秀香负担,多收取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