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30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