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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30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