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冻结股权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6-1号原告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65802-6。法定代表人史建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成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申请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宏大中源杭锦旗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该申请提交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被申请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宏大中源杭锦旗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