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刑初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000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经商。2015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泮思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南路仙驿大酒店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抽血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被告人俞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