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郑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282号罪犯郑欣,男,1988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科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记功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郑欣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欣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萨茹拉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