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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8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871号原告:谭某,户籍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某甲,户籍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五年后,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后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婚后逐渐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嗜酒,对原告及其家人、邻居甚至自己父母经常恶言恶语,出口恐吓。婚后二年不到,被告曾以信用卡透支形式欠多间银行款项,后由其家人代为偿还部分,因打架被多间公司辞退或劝退。自2014年起被告又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并且打坏邻居铁门及高空掷物等多次扰乱治安,派出所有其多次假报警及被报警之记录,致使原告及儿子生活于极度惶恐不安中。2014年4月16日,迫于无奈原告及儿子搬去与被告母亲同住,同年12月7日搬回江高镇原告父母家中,期间原告也多次苦心规劝被告,帮其找工作等,但被告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多年婚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至今双方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在夫妻分居第二个月,被告已与她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虽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应结束这段婚姻。儿子李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故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3、双方婚后居住的广州市西槎路某房,离婚后,该套房由被告居住,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租房补助给原告。被告李某甲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告陈述被告婚后多次扰乱治安,对家庭及家人极端不负责任,虽多年婚姻,但原告未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户口本;原、被告结婚证;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依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感情确实存在一定矛盾,由于被告未到庭陈述其本人意见,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且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已建立了十多年的婚姻家庭,双方理应共同珍惜彼此之间的缘分,给对方时间和机会解决彼此间在家庭生活中难免产生的矛盾,改善双方的关系,尽量尝试维持家庭的圆满与完整。经审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离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