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832号某银行诉被告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32号原告某银行。被告李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某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闻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