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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832号某银行诉被告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32号原告某银行。被告李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某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邹某某、某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闻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