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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5)法执字第918号 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李飞)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李飞,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孟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龙与被执行人李飞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918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