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5)法执字第918号 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李飞)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李飞,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孟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龙与被执行人李飞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918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