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阿通不服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通,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2行初39号原告黄阿通,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石金塔。原告黄阿通不服被告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阿通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阿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阿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雅燕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