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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昌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十堰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昌城建材有限公司,十堰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022号原告十堰昌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何进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十堰昌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的名称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名称不一致,原、被告的主体均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十堰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