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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崔梅与张海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梅,张海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664号申请执行人崔梅,女,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海征,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冀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