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高记云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记云,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1129民初50号原告高记云。被告张涛。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记云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记云诉称,2015年5月1日,债务人张涛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3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5分,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被告辩称,对欠原告23000元借款的事实认可,愿意分期偿还借款,调解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涛自愿偿还原告高记云借款总计人民币23000元;被告张涛自愿分四次给付,具体付款方式为:2016年5月15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张涛在每一个付款周期不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高记云可申请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张涛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原告高记云自愿放弃所主张的利息,按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迟延履行金至履行之日止;三、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高记云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