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工商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决定,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容新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驰、赵邝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邦龙村委会旧址(原手袋厂)。投资人:林振让。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江工商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擅自生产与知名商品“百岁山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工商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酷能饮料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