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邱忠园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忠园。委托代理人:庄永波,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社区。法定代表人:王诗前,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邱忠园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湾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忠园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归属,而是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进而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二审裁定只是概括阐述““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而没有详细、准确引用具体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适用规则。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如在实体上审理本案,必然涉及对该类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此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邱忠园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邱忠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忠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政勇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