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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峰、樊顺菊与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丁艳萍、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樊顺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丁艳萍,李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郭峰,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樊顺菊,女,194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俊珍,女,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帮桃。被告丁艳萍,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李新生,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丁艳萍之夫。原告郭峰、樊顺菊与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丁艳萍、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峰及原告樊顺菊委托代理人郭俊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鑫公司、丁艳萍、李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014年被告德鑫公司分三次向二原告借款共6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为保证还款,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同意对以上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德鑫公司陆续归还二原告本金25万元,仍有3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为了确保原告的利益不受损失,原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一、2014年5月5日收款收据一件(证明:2014年5月5日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峰借款20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被告丁艳萍、李新生为该笔借款担保);二、2014年10月30日收款收据一件(证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峰借款10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被告丁艳萍、李新生为该笔借款担保);三、2015年9月30日收款收据一件(证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樊顺菊借款9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其中三被告已归还4万元借款,被告丁艳萍、李新生为该笔借款担保)。被告德鑫公司、丁艳萍、李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德鑫公司向原告郭峰借款20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0月30日被告德鑫公司向原告郭峰借款10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9月30日被告德鑫公司向原告樊顺菊借款9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三被告仅归还二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借款本金35万元位于偿还,借款利息均付至2015年3月30日,二原告向三被告索要未果,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德鑫公司、丁艳萍、李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德鑫公司向二原告借款39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艳萍、李新生系被告德鑫公司借款担保人,其均在收款收据中签字,对被告德鑫公司向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故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德鑫公司、丁艳萍、李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峰、樊顺菊借款本金35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二、被告丁艳萍、李新生对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070元由被告临汾德鑫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丁艳萍、李新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勤平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人民陪审员  井鸿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