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桃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桃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29号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福,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桃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桃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桃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辛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