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临海市田岙渔家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507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人:临海市田岙渔家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263000129173(1/1)法定代表人:张刚。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土资罚(2015)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出的临土资罚(2015)2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5)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由临海市上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