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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兰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兰,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92号原告王晓兰,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兰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晓兰负担。审 判 长  李长生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