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116号原告吕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江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已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