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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明晓诉被告田晓辉、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晓,田晓辉,王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722号原告樊明晓,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田晓辉,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晓静,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晓诉被告田晓辉、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晓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明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明晓承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