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明晓诉被告田晓辉、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晓,田晓辉,王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722号原告樊明晓,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田晓辉,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晓静,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晓诉被告田晓辉、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晓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明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明晓承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