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孟某乙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孟某甲,孟某乙,安阳县辛村镇高利寺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甲。法定代理人孟运生。法定代理人王新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乙。法定代理人孟国艳。法定代理人郝丽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辛村镇高利寺小学,住所地安阳县。法定代表人韩安庆,校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安阳县辛村镇高利寺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