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与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712号原告薛×,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习×,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申请撤回对被告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