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笃文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王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明。委托代理人高望。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王笃文。委托代理人蔡廷一。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李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