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金豹与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豹,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豹。被执行人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王金豹与临城县石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临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豹于2012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金豹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城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