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石升红与吕良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升红,吕良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石升红,女。被执行人:吕良朋,男。申请执行人石升红与被执行人吕良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200元,执行费50元(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