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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石升红与吕良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升红,吕良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石升红,女。被执行人:吕良朋,男。申请执行人石升红与被执行人吕良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200元,执行费50元(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