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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185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高新幸福城。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玄志,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段晓梅、被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谢玄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9月相识,2004年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3日儿子崔某某出生。双方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生活一直不是很好,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双方家庭背景差异较大,与家人也不能很好相处。儿子出生后,为儿子教育,双方观点差异较大,经常为此大吵大闹,被告动手伤人,特别是2013年正月初十,被告竟然欲致原告于死地,导致原告彻底丧失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双方多次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不给原告任何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还要求原告承担房屋贷款,导致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被告崔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的意见如下:一、女方所说并不属实,我与女方婚前了解长达一年之久,彼此充分了解之后自由恋爱结婚的,原告对婚姻不忠,具有过错,这是离婚的根本原因。二、1、家庭的所有财产一直由原告支配。2、被告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三、我是受害人,要求孩子由我抚养,女方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房子由男方所有,由十年工资构成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房贷依法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9月相识,2005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0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崔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观点差异产生矛盾。原告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前两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本次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渭南市高新单元房一套(2008年12月6日购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家具两套、冰箱一台。现被告带儿子居住于涉诉单元房,上述家具、家电均存放于单元房内。诉讼中,法院询问孩子的意见,其开始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后又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此外,本次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涉诉单元房的价值为36万。法院查明,截止2016年2月29日涉诉单元房下剩贷款为23103.7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沟通、互相体谅、悉心经营。本案中,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二人发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相互沟通致矛盾激化。原告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请予以准许。考虑孩子的意见,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900元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节,因孩子随被告生活且涉诉单元房及房内家具、家电现由被告居住、使用,渭南市高新单元房一套(2008年12月6日购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家具两套、冰箱一台归被告崔某所有,被告崔某给付原告曹某某房屋折价款18万元,涉诉单元房下剩贷款23103.75元由被告崔某归还。被告崔某主张其他共同财产、债务一节,未提举充分证据,不予认定、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孩子崔某某由被告崔某抚养,原告曹某某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9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每年4月底前给付一年抚养费)。三、渭南市高新单元房、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家具两套、冰箱一台归被告崔某所有,被告崔某给付原告曹某某房屋折价款18万元。四、涉诉单元房下剩贷款23103.75元由被告崔某归还。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某某、被告崔某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赵 晔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