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287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洪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