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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沈康与崔天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康,崔天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722号原告:沈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崔天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康诉被告崔天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沈康于2016年4月1日上午8: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沈康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