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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津滨雅都公寓1门2A、3A。法定代表人李艳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建民。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尹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1号库及所属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玉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2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914.8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