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志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号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郭永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武,系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乌都木,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雄,系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