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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知新保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知新保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186号原告:山东省知新保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3号法定代表人:田玉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海佳云顶1栋1单元19层。法定代表���;高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珍,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知新保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知新保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9元,减半后为348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0一六年四月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