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守国诉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国,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国,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陈芳芳,陈守国女儿。委托代理人:马庆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负责人:王培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守国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马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守国在一审中诉称:陈守国在宝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耕地,该地在宝马村土地台帐上标为东岭地31号,面积为0.26公顷;东岭岗3号,面积为0.4公顷;南靠大地0.4公顷。由于历史原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宝马村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延续第一轮承包合同,后期村委会违法把陈守国的涉案土地收回。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13年征地之前,东岭地31号,面积0.26公顷;东岭岗3号,面积0.4公顷;南靠大地0.4公顷,共三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宝马村村委会在一审中辩称:涉案土地已被征收,陈守国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陈守国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对确认之诉的规定,而且本案亦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宝马村未侵犯陈守国的利益,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守国原系宝马村村民,根据宝马村1989年的土地台帐记载,宝马村土地台帐上标为东岭地31号,面积为0.26公顷;东岭岗3号,面积为0.4公顷;南靠大地0.4公顷系陈守国名下耕地。陈守国于1992年搬迁到二道白河镇居住,土地还继续耕种。1996年春,时任宝马村村主任王振明因盖砖厂占用了村民于会久的耕地,因陈守国已搬走,而将涉案的耕地收回并发包给了于会久。因多种原因,宝马村并未与陈守国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13年涉案土地已被征收。2015年8月15日宝马村出具证明,说明涉案土地系陈守国1983年分得的,承包经营权归陈守国所有。现陈守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在2013年征地之前,对东岭地31号,面积为0.26公顷;东岭岗3号,面积为0.4公顷,南靠大地0.4公顷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因陈守国并未与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尚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陈守国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守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陈守国。宣判后,陈守国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然与村委会没有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但已实际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单凭是否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还应当综合考虑对土地的使用、管理、控制以及土地台帐等记录情况。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判,指令审理。宝马村村委会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判。陈守国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5月18日陈守国女儿陈芳芳与宝马村前任村主任王振明的谈论录音、2016年3月8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02年12月由王培学经办形成的退地情况说明、2016年1月12日村委会的证明、魏在国等3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池北区白河社区的证明、经管站备案的土地台帐、陈守国家庭户口簿。证明陈守国实际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6年被宝马村非法收回。宝马村村委会质证称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陈守国与宝马村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现陈守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但宝马村村委会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双方之间就诉争土地第二轮承包关系发生争议,该争议属发包方与承包户之间就第二轮土地发包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予以裁判,一审裁定驳回陈守国的起诉并无不当。陈守国可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第二轮发包问题协商后,再行主张其他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车世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