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明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300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被告宋明洋,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